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鎮國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鎮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鎮國(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3年7月22日以103年度上重訴第17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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