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江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4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永江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10月4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12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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