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孟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孟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孟哲因侵入住宅、毀損、傷害、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劉孟哲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固經修正,並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孟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入住宅、毀損、傷害、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736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受刑人劉孟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罪│毀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10.01│101.10.01│101.10.0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調偵字第31號││年度案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1.20│104.01.20│104.01.20│├─┼──────┼──────────┼──────────┼──────────┤│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102年度訴字第6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24│104.02.24│104.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36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
受刑人劉孟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間某日-│││││103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投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25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9.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345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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