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向債權人送達,債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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