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李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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