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代 理 人 劉俊清
被 告 陳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178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掌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