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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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依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