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宏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848號、104年度交簡字第6237號)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併科之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可見有期徒刑與罰金刑之執行,係各別獨立,不能互相混合處理,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附表編號2之罪為有期徒刑,則於各案判決確定後,符合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法定要件,應依同法第51條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僅有期徒刑部分,關於罰金刑部分,不生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金新臺幣2萬元,徒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折算一日。││││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7月31日│103年0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5162號│偵字第79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848│104年度交簡字第623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09日│104年11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848│104年度交簡字第6237│││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9月29日│104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502號│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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