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鄭金鳳
訴訟代理人 鄭福生
被告 鄭睿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93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任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鄭金鳳
訴訟代理人 鄭福生
被告 鄭睿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93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