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方玉美 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相對人方玉美僅為債務人,非抵押物之所有人)。
三、非訟代理人乙○○之合法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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