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屆期尚未清償之債權為何。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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