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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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藍大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登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然原告未於起訴
狀載明系爭建物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
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
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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