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光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47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②、③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與上開①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2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3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