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鳳春女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7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零叁叁公克,另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鳳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5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7月2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各該卷宗確認無訛;而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晶體1包(淨重0.8151公克,取樣0.0118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8033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0年8月11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備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卷第15、37、38頁),足認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是聲請人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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