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376號債權人 廖怡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裕峯 即寶峰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寶峰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暨負責人黃裕峯之最新戶籍謄本、寶峰商行已歇業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及薪資所得清單證明暨薪資匯入債權人帳戶之文件資料,亦未提出債權人於寶峰商行任職之起迄期間相關文件及足資認定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債權人離職回溯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證明、111年4月份薪資單、資遣費計算之依據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