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291號債權人 任崇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VUONGTIENDUC( 王進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及本件交通事故肇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債權人請領本件交通事故之保險給付相關文件,復未提出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