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261號債權人 謝光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文燦 (原名: 黃有仁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黃文燦(原名:黃有仁)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復未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