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AE000-A110501(姓名地址詳卷)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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