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蔡陳玉蘭
林陳玉英 陳志明 鄭識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江陳不 訴訟代理人 黃信賓
唐瓔珮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池宛頻
彭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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