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債權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債務人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