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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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訴訟代理人 鄭戴發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游承濬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陳弘仁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