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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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陳祐銘
吳裕仁 嚴萬發 潘仁和 張福義 林和成 陳禮炤 吳桂蘭 杜屏生 黃錫鉦 陳正益 王永輝 林朝卿 林美玉 崔進財 林連水 王道斌 黃仁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