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擔保金收取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陳君豪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新進 、穎賜實業有限公司間確定擔保金收取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