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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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聲請人 劉樹恆 相對人 陳紫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號││││(新台幣)││││├──┼────┼─────┼─────┼─────┼───┤│01│99.08.28│3,500│99.11.01│99.11.02│489008│├──┼────┼─────┼─────┼─────┼───┤│02│99.08.28│3,500│99.12.01│99.12.02│489009│├──┼────┼─────┼─────┼─────┼───┤│03│99.08.28│3,500│100.01.01│100.01.02│489010│├──┼────┼─────┼─────┼─────┼───┤│04│99.08.28│3,500│100.02.01│100.02.02│489011│├──┼────┼─────┼─────┼─────┼───┤│05│99.08.28│3,500│100.03.01│100.03.02│489012│├──┼────┼─────┼─────┼─────┼───┤│06│99.08.28│3,500│100.04.01│100.04.02│489013│├──┼────┼─────┼─────┼─────┼───┤│07│99.08.28│3,500│100.05.01│100.05.02│489014│├──┼────┼─────┼─────┼─────┼───┤│08│99.08.28│3,500│100.06.01│100.06.02│489016│├──┼────┼─────┼─────┼─────┼───┤│09│99.08.28│3,500│100.07.01│100.08.02│489017│├──┼────┼─────┼─────┼─────┼───┤│10│99.08.28│3,500│100.08.01│100.09.02│489018│├──┼────┼─────┼─────┼─────┼───┤│11│99.08.28│3,500│100.09.01│100.10.02│489019│├──┼────┼─────┼─────┼─────┼───┤│12│99.08.28│3,500│100.10.01│100.10.02│489020│├──┼────┼─────┼─────┼─────┼───┤│13│99.08.28│3,500│100.11.01│100.11.02│489021│├──┼────┼─────┼─────┼─────┼───┤│14│99.08.28│3,500│100.12.01│100.12.02│48902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