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何泗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天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天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美金1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0,362元(計算式:
美金10萬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民國102年5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
29.78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2,978,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5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00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