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債權人 李純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順吉 之遺產管理人 樓嘉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黃順吉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樓嘉君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黃順吉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