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2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天佑即吳 培德 於民國93年5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利息按年息
9.99%固定計息,詎料相對人 吳培德 僅繳納本息至95年1月23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5205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吳天佑即吳培德於民國93年5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5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2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天佑即吳│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52051│培德│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吳天佑即吳│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2%│││138163│培德│月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天佑即吳│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52051│培德│月24日起││(含)以內者,按│││元││││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002│新臺幣│吳天佑即吳│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8163│培德│月3日起││(含)以內者,按│││元││││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