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逸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逸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逸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此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檢察官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無不合,本院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受刑人王逸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3年4月26日或│103年7月6日│103年10月4日│││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64號│偵字第1416號│偵字第194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1294號│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6日│103年10月24日│104年1月1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1294號│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17日│104年3月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328號、104│字第3659號、104│字第1099號│││年度執緝字第134│年度執緝字第135││││號│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犯罪日期│103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5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9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