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鄭羽翔 被告 江世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江世偉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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