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
第24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高憲選任辯護人趙平原律師被告孫訓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1年度偵字第2684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高憲、甲○○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高憲、甲○○2人被訴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按被告李高憲另被訴恐嚇部分及其與同案被告 李高宇 、 謝乙安 及丙○○3人另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均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具狀撤回其對被告2人之傷害告訴,揆諸首開說明,就此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