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燦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燦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李燦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期│判決│期│├────┼───┼───┼───────┼─────┼───┼──┼───┤│不能安全│有期徒│101年│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高雄地│101年│同前│101年││駕駛動力│刑5月│3月18│院檢察署101年│方法院101│5月29││6月19││交通工具││日│度偵字第8512號│年度交簡字│日││日││││││第1975號││││├────┼───┼───┼───────┼─────┼───┼──┼───┤│肇事逃逸│有期徒│101年│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101年│101年│同前│101年│││刑10月│2月12│院檢察署101年│度交訴字第│10月11││11月6││││日│度偵字第7251號│152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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