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48號原告 蔡琦翎 被告遠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展
呂宗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