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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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永世 上列聲請人與 蕭家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105屏東他字第004667號他項權利證明書,核該證明書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故請釋明係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如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對債務人為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或提出係爭本票原本到院,並陳明確切之提示日(年/月/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