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子晏阿蘭 蔬果行上列聲請人與 賴明傑梁哲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蘭蔬果行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二、依清償協議書所示,相對人梁哲豪部分,僅載為保證人,則請求其負擔連帶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對相對人梁哲豪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應重新確認本件聲明(連帶給付或就債務人賴明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梁哲豪負給付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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