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曾盛進
曾盛興 被告 施錦成
施 陳鳳琴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