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上軒選任辯護人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上軒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上軒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茲因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坦承殺人行為,惟辯稱乃正當防衛過當云云,並非完全坦承認罪而無辯解,仍有欲脫免刑責之行為,且殺人為法定本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可預期如判決有罪確定則應執行之刑期非短,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足認本件尚有逃亡之虞。故前述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不能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9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