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一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扣案毒品海洛因0‧三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白粉(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八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八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一三公克、包裝重0‧二0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八0四三五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據此,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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