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0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金屬玩具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伍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一號被告丙○○、乙○○、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COLT廠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金屬玩具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五顆(另二顆已試射)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四五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黃保管字第0五四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一號偵查卷第一0一頁)經鑑驗結果,認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槍身加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有殺傷力;又扣案之子彈七顆(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彈保管字第0四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一0二頁),認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10mm之金屬彈頭),採樣二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0九一0二一0一三九號鑑驗通知書正本一份附卷(參上開偵卷第九十一頁至九十七頁)可稽,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稱之槍砲、彈藥,而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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