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好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非可取,惟念及其年事已高,且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有和解意願,惟因告訴人拒絕而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電風扇1臺,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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