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債權人 詹友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秋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利息及遲延利息,故應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並應自清償期屆至即合法催告一個月後,始得加計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固已依上開規定寄發存證信函作為催告,惟系爭借款債權亦須經催告一個月後,其清償期始為屆至,且利息應自清償期屆至後始得開始計算。然債權人並未提出聲請狀後附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致本院無從得知該催告是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及利息應自何時起算。
三、故請提出上開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本件利息並應自該存證信函合法送達債務人一個月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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