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
二、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畫、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另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202,464元,請詳加說明欠債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如受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 簡美鳳 之事實及證明文件,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暨被扶養人近二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有何被扶養之必要。
七、「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稱,其每個月有25,000元之收入,請提出確有該筆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
八、請提出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九、請聲請人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請聲請人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無財產之切結書,以利本院行政作業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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