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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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甲○○
2號(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關係人 吳元銘郭鎮鵬劉啟峰 分別在監在押,無法與被告串供,且被告現與父同住,有父親監管,自會督促被告到庭,無妨害審判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將其羈押,並非因被告有串證或逃亡之虞等原因而予羈押,則聲請意旨就上述部分所為陳述,與本院據以羈押之理由並無關連。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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