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77號原告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木川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被告 甘明仁
周偉玲 吳弦潔 被告 汎尼恩 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甘明勇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欣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