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周欽煌
周毅 得 周欣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不符,而有不合法定程式之處。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