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陳宗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頌棻┌─────────────────────────────────────┐│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麗玲 │華南商業銀│105年9月30日│94,600元│ND0000000│││││行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