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于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于傑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于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簡于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簡于傑於民國105年1
2月23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