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建字第3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7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