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宸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宸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