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0號抗告人 邱玉盛 相對人 邱崇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