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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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蕭旭珉 被告 潘玉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5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玉智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書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園舒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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